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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作保洁员被害 农民夫妇索赔30余万
2005年3月6日 17:28

中国法院网讯 昨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对来自河南的农民夫妇,起诉某物业管理公司和某社区服务中心,为自己被歹徒杀害的女儿索赔30余万元。

原告诉称,自己的女儿张某被派到某物业管理公司下属的某小区物业管理部当保洁员,负责3—4号楼的卫生。2003年11月6日13时许,张某上班时,在4号楼地下的卫生间被宋喜军杀害,给原告人及亲属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宋喜军应当赔偿(法院已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但宋无力赔偿)。

原告认为,张某系由某社区服务中心派往某物业管理公司下属的某小区工作的,且在上班地点、时间被杀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两被告人应当负连带责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法医鉴定费、丧葬费6707元、交通费3041元、食宿费7109元、医疗费2161.7元、邮政费241.2元、误工费1.92万元、工资损失24.5万元、被害人家属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合计38.3万余元。扣除法院判决宋喜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3.5万元以后,两被告应赔偿34.8万余元。

(来源中国清洗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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